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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三类领域”失信诸多方面将受限制
更新时间:2019-07-16 14:30:38 点击量:55

历时一年三个月,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331”整治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有目共睹。但目前全市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尚有缺位,仅仅依靠现有的行政执法手段,还不足以对违法企业及个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及震慑作用,“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群租房)和电动自行车三类领域火灾隐患也就难以彻底根治。

为了提高对以上三类领域违规企业及个人的约束力、震慑力,提高违法成本,助力三类火灾隐患整治,苏州市拟出台《“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整治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由苏州市信用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失信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惩戒。

失信行为分一般、较重、严重3个等级

失信联合惩戒方案是对行政执法的一种有益补充。《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惩戒对象”包括三类领域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等责任主体。其中“社会法人”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自然人”包括失信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失信行为的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具有失信行为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人、维修人、使用人。

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存在失信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生产、储存、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出租用于居住的;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电瓶及充电器的等11种失信行为。

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这11种失信行为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等级。其中,失信主体存在消防隐患且拒不整改的,或者被处以罚款、警告等较轻行政处罚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拘留等较重行政处罚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列为“较重失信行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严重行政处罚的,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最长有效期7年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各监管部门对失信行为认定、分类和修复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市信用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失信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惩戒。具体惩戒措施包括:

“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将被纳入三类领域失信行为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失信认定部门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针对“较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相关监管部门将其依法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其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在日常监督管理、招标投标、优惠政策、资金扶持等管理工作中,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依法予以限制和惩戒。在日常监督管理、社会福利、补贴、政府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供养辅助性岗位人员录用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予以限制和惩戒。全市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存在“较重失信行为”,将抄送其所在单位;

在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中,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列入“黑名单”。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信用苏州”网站将向社会公示黑名单信息,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有效期7年,失信自然人黑名单有效期5年;

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在日常监督管理、土地出让、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评先评优、资质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金融信贷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予以限制和惩戒。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信贷支持、评先评优、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社会福利发放、财政经费补贴、政府优惠政策支持、财政供养辅助性岗位人员录用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以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予以限制或惩戒。全市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抄报市监委、市委组织部。

失信主体整改到位并符合要求可修复信用

被列为失信行为主体后,当公示有效期满,失信行为停止并经失信信息上报部门确认可以撤销公示,或异议经复核属实的,按照规定将从公示名单中删除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但如果在认定失信主体过程中发生异议,或者失信主体意识到错误想要修复信用状况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失信主体可以向信用管理机构或认定其失信行为的单位提交异议申请。信用管理机构或认定其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同时,原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公示网站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各监管部门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会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帮助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记录。如果失信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并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失信主体向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受理部门认为失信主体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各有关部门通过“信用苏州”网站查询到信用修复信息后,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并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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